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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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为了有效管理和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以及推动城镇住房建设,提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长沙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相关事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和职工有明确的缴存义务,包括: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需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因为地域的不同,公积金的提取政策也有所不同,在长沙,想要提取公积金就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租房者租房需满半年:要求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支付房租,每半年可申请一次,但是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缴存额度的一半。

5、长沙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限长沙市区及长沙、浏阳、宁乡三县/市。铁路中心所辖区职员在长沙地区购房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其他市购房参照当地贷款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

1、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支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也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保障职工个人权利的一项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5、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2、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相关管理监督活动。这里所说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单位根据条例规定长期存储的住房储蓄资金,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被视为职工工资性质,归属于个人所有。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主导,该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审定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审批年度预算和决算,协调公积金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同级管理中心的运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第一条 根据相关国家及地方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各分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第三条 经批准,7家银行受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账户设立、汇缴等。

2、个人缴存: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应在每月的10号前完成缴存,过期缴存的,按月份缴存,每月滞纳金按每月缴存额的0.2%计收。单位缴存: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在每月的25号前完成缴存,过期缴存的,按月份缴存,每月滞纳金按每月缴存额的0.5%计收。

3、南京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5%\~12%。下面进行 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具体的缴纳比例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目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纳比例为5%,最高缴纳比例为12%。

4、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可以一年提取一次。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6、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办理公积金需要资料有: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用人单位的出示的经济收入证明;夫妻双方的征信记录;公积金办理中心提供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支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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