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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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有效的,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后的法律规定抵触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为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有效,法律是国家颁布的,省、部委可以颁布规定。

3、有效,因为国家没有宣布该文件作废。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说明《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仍然有效,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以此为依据。

4、其余部分任然有效。由于该文件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有冲突,依据新法代替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该文件是否有效要具体条文具体分析。

5、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6、可以作为依据的,一般地方法院首先会以本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尤其是上海的规定,很多与全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2、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就谈不上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问题。

5、《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案例分析

1、您好!我是劳动法讲习所的小编,今天将为您解析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工作岗位调整非重大变化李某在外资公司被调整岗位,公司认为是客观情况变化,但仲裁委认为这是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要求继续履行。强调劳动合同中“客观情况”的明确界定。

2、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终止。根据描述,陈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也未与陈某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没有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进入无固定期限的状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3、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4、毛衫厂工作因李某未满16周岁,违反劳动法。2 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 具体要看劳动合同如果规定的。人士调动仍以同工同酬。4 可以,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接触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老部发(1996)354第14条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就谈不上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问题。

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适用来信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没有任何法律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问题,则该通知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公务员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2、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3、对于退休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来说,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即在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返聘工作。然而,对于普通公务员而言,退休后两年内可以考虑从事返聘工作,前提是有教师资格证书。如果公务员退休前的工作与教育管理或学校管理无关,那么他们可以在退休后立即申请到高校任教的机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96〕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1、劳动部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合同生效、终止、以及相关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要点概述了关键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仍然现行有效。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已废止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3、法律分析:目前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适用来信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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