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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共计五章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监察事项、监察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监察的内容有: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等。
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察,同时也涵盖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江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什么
1、江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制定的规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监察事项、监察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监察对象范围及实施部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监察的管辖与职责。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对于用人单位,由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而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辖权则归属其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对象。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基本单位,其用工行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不包括劳动者。其对象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另外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也可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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