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计划生育条例(四川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儿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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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四川计划生育最新政策具体如下: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四川产假国家规定是享受158天产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具体而言,条例明确以下情况可申请再生育:首先,如果第一个孩子患有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疾病,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次生育的,符合申请条件。其次,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男女结婚,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四川生二胎补贴最新政策2023年具体如下: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帮扶保证。

四川省的婚育政策规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2胎

其次,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男女结婚,也可以申请生二胎。此外,农村地区的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家庭,夫妻中一方为烈士或伤残军人的情况,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伤残军人等级,农村家庭中多个兄弟中只有一个生育能力等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均在可申请范围内。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在四川农村,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免费生第二胎。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内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规范人口政策,确保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以鼓励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根据条例,晚婚者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享有20天的婚假;晚育的女性除了法定产假外,可增加30天,并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这些假期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发。针对农村人口,晚婚晚育者可获得基层政府的适当奖励。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障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以鼓励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根据条例,晚婚者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享有20天的婚假;晚育的女性除了法定产假外,可增加30天,并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这些假期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发。针对农村人口,晚婚晚育者可获得基层政府的适当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规范人口政策,确保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2、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5、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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