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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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内容

定义与适用范围:条例所指的退伍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期满或提前因战、公伤、病残、编制缩减、家庭变故或国家建设需要离开现役的军人。 安置原则: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并强调妥善安置和各得其所的方针。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工作,可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伍义务兵在学习和报考方面享有优惠,家庭住址变迁者可以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在退伍后的就业工龄中。对于逾期未报到的退伍义务兵,将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自1987年12月13日起施行,替代了1958年的暂行规定。

该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包括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条例中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遵循“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以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于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对于确实无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有困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发放,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1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可获得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

退役士兵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安置制度以扶持就业为主,结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元化方式。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全社会应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相关单位在招聘时优先考虑退役士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县市区级安置部门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这3年期间,若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导致下岗,安置部门有责任再次为其提供工作。 对于已超过3年安置期限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仅在单位裁减人员时提供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的协助,而没有再次安置的法定责任。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对于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他们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入学或复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士兵将得到国家规定的资助。

具体来说,退役士兵需在退出现役后四十天内,退役军官在确定安置地后三十天内,到所在地的县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对于那些符合预备役条件、并被部队确定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军人,还应办理相应的预备役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伍的流程及条件

1、关于义务兵提前退伍的流程及条件: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的义务兵,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3、部队如何办理提前退伍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4、本人申请;提前退伍的理由(因为士官留改曾经签过志愿服役的合同或申请),如果因身体原因就需出具医院证明;若是家庭变故(主要是家庭遇有重大变故失去生活基础,需要本人退伍返乡)就需要家庭当地政府或街道、人武部等证明;若是触犯法律、纪律就需要这方面的证明了);报军级以上单位审批。

5、法律分析:义务兵符合提前退伍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伍。

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1、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至少80%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需制定具体办法,确保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

4、2023年的退伍军人安置新规指出,每年退伍的义务兵在返回原征集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提前下达劳动指标,以确保他们返回原籍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安置。待国家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再进行统一调整和结算。

5、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旨在确保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排和社会尊重。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是城镇退伍军人的具体安置政策: 原是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退伍军人,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分配工作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这些退伍军人。

6、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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